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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
发布时间 2016-04-15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
办理条件
1.《环境保护法》(1989年12月通过,2014年4月修订)第四十七条: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。”
2.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5]4号)第十四条:“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”
申报材料
直接申请
办事流程
直接申请
受理部门
蒙阴县环保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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