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核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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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 | 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5号) 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(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) |
办理条件 |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;
(二)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,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;
(三)春节期间零售点、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。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,安排专人销售,专柜相对独立,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,保证安全通道畅通;
(四)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;
(五)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
申报材料 |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,应当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:
(1)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申请书(原件1份,纸质); (2)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(复制件1份,纸质);
(3)安全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(复制件1份,纸质); (4)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制件(复制件1份,纸质);
(5)房屋产权证明文件(复制件1份,纸质); (6)乡镇安监办出具的材料初审意见(原件1份,纸质);
(7)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(原件1份,纸质); (8)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安全承诺书(原件1份);
(9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、资料。 |
办事流程 | (一)申请 1.提交方式
信函提交。蒙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地址:蒙阴县鸿达路1号,邮编:276200,联系电话:0539-4813059。 2.获取收件编号
①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,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,可即时获得编号,申请人可现场领取。
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,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,可即时获得编号,由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。
3.获取收件凭证:
经审核,对材料齐全、填写无误、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。凭证内容包括:材料名称、接收时间、编号,受理人姓名,联系方式、进度查询方式、办理期限。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:
①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,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。
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,材料受理凭证由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。 (二)受理 1.材料补正
①属于受理的,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,并予以协助。不能当场补正的,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,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、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。
②属于信函受理的,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,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、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,由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,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。
2.获取受理(不予受理)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,办理人员登录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,并随即打印。
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,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、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、法律救济等。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。 (三)办理进程查询
查询电话号码:0539-4813059 (四)获取审批决定书 1.获取方式:领取或由人员邮寄送达。
2.决定书类型: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,本证有效期2年,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。 |
办理期限 | 20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 不收费 |
受理部门 | 蒙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|
办理地址 | 蒙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(蒙阴县鸿达路1号) |
联系方式 | 0539-4813059 |